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
第二十四條
汽車行經高速公路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除應予拖、吊
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外,並應予以舉發處罰:
一、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。
二、停放服務區、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。
三、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。
四、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,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
於無礙交通處所者。
五、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,妨害交通者。
六、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
。
前項車輛拖、吊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之費用,由汽車駕
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,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
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。
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,汽車
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
障標誌並即時清除,無法即時清除時,應即通知高速公
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,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
車所有人負擔。
所以只要放好警示標誌,靠邊停好路肩,並且注意自身安全,是不用太擔心的,
時間絕對足夠讓您找拖車或是救援。
高速公路的拖吊車一定會在你後面等你,並且威嚇你停太久會被開單。
另外,你也可以跟他喊價......
更要注意的是,車子千萬不要拖去他介紹的修理廠......案例很多~~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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