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
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

第二十四條

汽車行經高速公路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除應予拖、吊

 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外,並應予以舉發處罰:

 一、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。

 二、停放服務區、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。

 三、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。

 四、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,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

   於無礙交通處所者。

 五、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,妨害交通者。

 六、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

   。

 前項車輛拖、吊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之費用,由汽車駕

 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,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

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。

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,汽車

 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

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,無法即時清除時,應即通知高速公

 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,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

 車所有人負擔。

 

所以只要放好警示標誌,靠邊停好路肩,並且注意自身安全,是不用太擔心的,

時間絕對足夠讓您找拖車或是救援。

高速公路的拖吊車一定會在你後面等你,並且威嚇你停太久會被開單。

另外,你也可以跟他喊價......

更要注意的是,車子千萬不要拖去他介紹的修理廠......案例很多~~~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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